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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摇一摇”摇出新骗局 微信渐成“危信”
江苏消费网 (2013-08-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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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微信作为一种新媒体通道,已成为当下人们热衷的社交方式。然而,由于用户对微信使用缺乏防备,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社交活动等重要个人信息也随之泄露,导致微信成“危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消费欺诈、售假、理财骗局等的温床。近日,记者在福建一些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引人深思,用户在享受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微信使用刻不容缓。

酒托微信交友骗取高额消费

  今年元旦过后,一个叫“小怡”的女子在微信上加福建的郑先生为好友,并相约在一家西餐厅的包间见面。两人点了两菜一汤,“小怡”点了两瓶红酒。结果买单时,小怡借口说有事溜了,郑先生才发现一顿饭要价1625元,而一瓶红酒就要680元。郑先生感觉此事古怪,回家后又赶到这家餐厅查看,发现前面有事溜走的“小怡”正和另一名男子在包厢中饮酒。
  经警方查证,郑先生遇到是一群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以每包间260元包下该西餐厅的包间,高价红酒均是诈骗团伙自行提供和定价。这群团伙分一线、二线。一线诈骗人员有三男三女,转战全国,实施诈骗。每到一地,身处二线的“美女”们则迅速将微信的注册地改为一线诈骗人员所在的地方,然后与当地的人热聊,将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姓名、手机、工作等信息资料悉数套出汇总。为了引诱这些猎物见面,在聊天中,二线的“美女”也会暧昧地作出回应,让猎物有“一夜情”的遐想。约定好时间地点后,一线的诈骗人员便与受害者在指定餐厅见面吃饭喝酒,其间,点不知名红酒,逼客人高额消费。每一个受害者,至少都要消费千余元。一旦客人不愿意,则由男性团伙出门进行威慑恫吓。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指出,一些消费者往往以为与通过“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摇到和找到的陌生人相识也是一种缘分,却不知一些“酒托”正是向附近的人发出聊天信息,与陌生人搭讪,骗取信任,约其见面,由于距离近,相见所需时间短,“酒托”可以迅速与受害人接触,进而实施欺诈活动。

微信帮忙理财8万元打水漂

  福州林女士经常在微信转发一些理财信息,表达出对理财产品的兴趣。不久前,她的手机上出现了一条微信消息,一陌生男子希望加她为好友。林女士见男子的资料里写着“理财”之类的消息,就尝试着加他为好友了。男子风趣幽默的语言风格,吸引了林女士,两人聊得很投机。
  见面后,该男子自称擅长炒股理财,在某公司担任理财顾问。交谈期间,该男子主动提出,林女士只要给他一点钱,就能有很高的回报率。林女士禁不住对方的吹嘘和怂恿,往该男子提供的账号汇去了8万元。没过几天,林女士又接到对方的电话,电话那头男子又要求林女士增加理财金额,林女士这才有所怀疑,要求还钱,但男子称要再汇3000元才肯把8万元还她。林女士感觉有诈,赶紧报警。
  福州警方提醒市民,微信作为一款搭建陌生人相互沟通认识桥梁的新软件,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通过微信交友时,首先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对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在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开始并不认识被害者,只是通过微信交友后看到被害者的照片,熟悉受害者的兴趣爱好、财产情况,从而安排好针对性强的理财骗局。因此,对于陌生人的邀约最好不要独自应约,应在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和对方接触。

贩卖“国际名牌”售假面临刑责

  曾在深圳一家夜场工作的阿芸通过微信,建立了一个叫“国际名品中转站”的平台,不时发布“名品”信息。在巩固之前“圈内人”的同时,阿芸也积极活跃在厦门多个夜场,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寻找“发展对象”,挖掘新“客户”。为了推销假冒名品,她还亲自当模特,将那些假冒名品戴在身上,然后拍靓照发到微信上,吸引其他微信用户的眼球。
  今年4月底,厦门市碧山派出所在调查中掌握了阿芸的“国际名品中转站”窝点,发现不大的公寓里面,放着多个柜子,柜子上面摆放着各式各样的假冒“LV”、“普拉达”、“伯爵”、“爱马仕”等国际品牌的山寨货,当场缴获80多件假冒“国际名品”。民警在查获的一些单据上发现,从今年年初以来,阿芸的“国际名品中转站”销售额达到二三十万元。
  目前,阿芸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据透露,该案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阿芸或许将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加强立法 疏堵结合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刑一庭庭长江玉华在接受采访时分析,微信的兴起和发展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颇富生命力的新型传媒载体,可以在“陌生人社会”的今天,逐渐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增进交流,增强互动,缩小社会人群的心理距离和疏离感。但是微信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更不能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对微信进行科学人性的引导与合法的规制有利于这一新兴媒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实现微信管理有法可依。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类别尚没有具体界定,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行界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微信服务商应完善设置,增强对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使用者的甄别和监管,建立不良用户黑名单,对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可以终身禁止使用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借此实施强奸、敲诈等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公安机关、法院应加强以案释法,加大对微信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除此之外,作为广大微信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陷阱,远离犯罪。要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避免以讹传讹,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散播谣言,不利用微信走歪门邪道,避免因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不要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朋友的状态和详细信息,防止犯罪分子窃取个人隐私而图谋不轨。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避免“单刀赴会”引发不必要的人身损害。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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