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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4S店未尽告知义务 6年后被诉仍判赔
江苏消费网 (2016-01-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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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武汉讯(程勇 记者吴采平)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杜某购车6年后,以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存在欺诈为由将卖方4S店告上法庭。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卖方4S店赔偿消费者5万元。

  2008年3月21日,消费者杜某在宜昌市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价税合计93000元。2014年5月,杜某发现该车在2008年3月19日有过维修记录,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确实对该车引擎盖进行过维修,原因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该车时发生了擦碰,该车只存在外观上的瑕疵,不影响车辆性能。因此,4S店卖出这辆车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且4S店在销售车辆时在价格上予以了优惠。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确实曾于2008年3月19日进行了维修,维修内容为引擎盖钣金油漆。最终,此案经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杜某支付5万元后本案了结,双方不再因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前对车辆引擎盖局部喷补油漆,但并未影响该车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在消费者杜某6年的使用过程中,该车的整体外观也未受到实质影响,考虑到消费者所购新车确实存在外观瑕疵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给予杜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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