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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用户申请停机后  联通徐州分公司依旧在收费
江苏消费网 (2009-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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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一消费者依照通信公司“通话费误差加倍返还”的承诺诉至法院加倍索赔,终审败诉

■刘 军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江苏省徐州市一名手机用户申请停机,通信公司未能办理成功,导致用户次月依旧产生正常话费。依照通信公司“通话费误差加倍返还”的承诺,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加倍返还此话费。日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

    刘强是中国联通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徐州分公司)CDMA手机用户。2008年7月27日,刘强在该公司淮海西路营业厅办理了预约销户业务,当时话费余额为65元左右。同年9月5日,他去营业厅办理取消预约销户时发现,话费减少了60多元。此前,刘强向联通客服热线咨询时被告知,客户在预约销户期间是不能接打电话的,不会产生费用。

    刘强遂向联通客服热线投诉,要求联通徐州分公司兑现其“通话费误差加倍返还”的承诺。经过多次沟通,联通徐州分公司表示只能返还预约销户期间产生的话费63.68元。

    2008年10月29日,刘强将联通徐州分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其公开承诺加倍返还话费,并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

    庭审中,联通徐州分公司辩称,由于自身系统的原因,原告预约销户没有成功,为此,该公司表示了歉意,并及时改正,把实际产生的费用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及加倍返还话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电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办理预约销户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销户未成功,对该纠纷产生存在过错。但63.68元是原告自己使用手机产生的通信费用,且被告已于2008年9月18日对该费用予以减免,对原告未造成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加倍返还通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2008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强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强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加倍返还话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年4月21日,徐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刘强正在准备材料,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律师点评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顾亚琴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电信消费合同关系。同时,联通徐州分公司对社会公开承诺“通话费误差加倍返还”,此承诺可视作双方的合同补充约定。原告停机未成功的原因是联通徐州分公司的系统错误造成,进而导致用户话费产生并扣除,在用户投诉后才发现话费扣除不当再减免。据此,联通徐州分公司已认可话费错收,理应对用户相应话费损失予以加倍返还。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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