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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部分代表、委员呼吁金融消费维权立法再快点
江苏消费网 (2013-03-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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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 硕 王照重

  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在日益增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既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又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强化、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等有着十分直接的影响。不少两会代表、委员呼吁,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陈琼——
规范处置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银监局局长陈琼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议案。

  “因为现在很多老百姓不了解金融方面的知识,这样很容易受骗,产生很多纠纷,需要法律层面来保护消费者。”陈琼代表指出,现在金融机构服务广大消费者的深度、广度与过去相比都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就拿金融产品来说,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存款,转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诸多方面,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构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陈琼介绍,目前各地的金融消费纠纷多是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解决: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二是消费者协会,三是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自身。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往往缺乏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自身容易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机构则存在法律授权模糊的问题。因此总的来说,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往往是不了了之,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陈琼代表建议:“一是起草专门法规,实现有法可依,可以先制订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二是依据金融消费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规范金融消费纠纷处置程序。”

民革中央——
金融机构须担更多责任

  民革中央在提交的提案中,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在时机成熟时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行政法规或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强化法律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提出,金融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信息知悉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市场秩序的平稳,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中必须履行比普通经营者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

  民革中央提出,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内部的自律约束机制,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金融行业协会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推动金融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小额纠纷调解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提案还建议,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市场行为,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工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同时,民革中央提出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发挥仲裁机制专业性强,灵活、高效的特点,逐步建立更加符合金融消费争议特点的仲裁制度。探索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小额诉讼机制,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
完善保护协作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张文汇拟提交“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建议案,建议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为金融消费权益的协调和推进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他认为,目前可以根据金融消费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人民银行于去年专门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后,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对此,张文汇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以及“一行三会”与相关部门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他建议,“一行三会”立足顶层设计,加强与立法、司法、工商(消协)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交流协作机制,合力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县域基层,建立由政府牵头组织、工商(消协)接受投诉、“一行三会”组织处理、工商(消协)反馈结果的金融消费保护协作机制,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作查处机制,推动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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