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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建东开打6元官司 希望“曲线绕行”突破公益诉讼主体限制
江苏消费网 (2013-08-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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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丘建东是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全国首届维权十佳获得者,曾发起多项公益诉讼,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的代表人物。17年前,他为总数1.2元的不合理收费打了我国第一个公益诉讼官司。17年后,他又为了3元钱的杂费将福建一家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他希望通过此次诉讼,以“曲线绕行”的方式获得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

索要3元

  7月22日,丘建东委托福建龙洲运输公司运送一件物品,龙洲运输公司给丘建东开具了一张托运凭证。在这张名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行包业务托运凭证”上,“收费项目”一栏为运费,金额是20元。
第二天,丘建东在目的地收货时,龙洲运输公司又向他收取3元钱杂费。这让丘建东很诧异,明明交过托运费了,怎么又要交3元杂费?龙洲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杂费也叫收货站装卸费,收了很多年。因为物品在对方手上,无奈之下,丘建东只好交了这笔杂费。
虽然只有3元钱,但丘建东认为,这笔费用事先未告知,收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他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故意不告知真实信息的广义欺诈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7月23日,丘建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三项诉求:返还3元杂费,并加倍赔偿3元,共计6元;请求停止侵害,立即取消该项收费;就3元杂费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之所以打这个官司,有两个目的,一是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二是想为公益诉讼制度寻求一个突破,尝试能否以私权诉讼的方式代行公益目的,以绕开现行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的种种限制。”丘建东告诉记者。

突破局限

丘建东所谓的以私权诉讼代行公益目的,即指其起诉书中的第二诉请——请求停止侵害,立即取消该项收费。“这项诉请是公益诉讼中原告对涉他性的群体利益的代位之诉,希望个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过程中,通过公益性质的诉请,达到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丘建东告诉记者。
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丘建东说,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但该条款规定的诉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与《消法》所公布的草案,也将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为“组织”,这使得“个人”被排除于诉讼主体之外,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丘建东希望,通过本次诉讼打破《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探索通过个人对涉他性的群体利益的代位性诉讼,以达到公益诉讼目的。
丘建东认为,此次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他本人是龙洲运输公司不当收取杂费政策的受害者,因此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龙洲公司在运输费用外收取杂费的政策侵犯了其他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他又通过诉请,要求该公司停止该项收费,这既是要求停止对原告个人权益的侵犯,也在客观上达到保护其他消费者的目的。
在丘建东看来,这是一种绕开《民事诉讼法》现有的限制,以私权代替公权提出公益诉求的方式。

曲线绕行

  丘建东认为,自己的这一设想并非异想天开,而是于法有据。
他所指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里的‘他人’,可以解释也应该解释为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即社会公众利益。”丘建东对记者说,“龙洲运输公司收取的3元杂费,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三项权利,也同时危及除我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三项权利,因此我有权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丘建东认为,这一解释,也为他提出该诉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民诉法专家肖建国认为,一般而言,个人提起的诉讼,多为私益诉讼,但例外情况下允许个人提起面向将来的公益诉讼。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允许个人提起可能构成公益诉讼的反垄断诉讼。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等不作为请求权,宣布合同或章程中某一条款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或请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等。这类请求,旨在排除与原告处于同一状况的利益阶层所受的侵害,面向将来发生效力,其他与诉讼人处于相似地位的消费者,也因此“搭便车”一并受益。
“对于这个官司,我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赔偿6元,赔礼道歉都没问题,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支持我提出的要求龙洲运输公司停止此收费的诉请,只有支持了这项诉请,才算是真正的胜利。”丘建东希望,能用一次真正的胜利,为公益诉讼闯出一条独特的道路。

●观点
能否胜诉尚待观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以及相关解释,丘建东的这一设想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丘建东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可作为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里的‘他人’是指权益已经明确遭到具体侵犯的人,他希望通过诉请让龙洲公司停止收费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其他尚未被龙洲公司侵犯权益的人,这二者是矛盾的。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条款只能保护权益已经被具体侵犯的人,而非权益尚未被具体侵犯的人。”张卫平说。
“他想规避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的限制,但在实际中是很难绕过去的。”张卫平说,“丘建东的设想是通过扩散性利益的涉他诉请,将判决效力扩张。但是《民法》对此类诉讼的原则是一对一的,你起诉,判决效力只及于你个人,除非是进行代表人诉讼,否则判决效力无法扩张到其他不特定多数的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孙智慧则认为,丘建东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看他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即诉请的依据。原告的请求是“请求停止侵害,立即取消该项收费”,此种侵害不是指某一个偶发的行为,而是一个由于收费而涉及到的侵害。而收费项目的设立与废存、取消收费有相应的程序,不是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所以要看丘建东的具体表述。如果他是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能获得救济的只能是现实的、明确的受害者,而非不特定多数的群体。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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