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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供暖纠纷频发 业主多成被告
江苏消费网 (2013-1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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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郑梦超
近年来,业主和供暖单位纠纷频发,导致法院受理的供用热力合同案件连年递增。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为业主因各项原因拒交供暖费。针对同类案件存在的显著特点,顺义区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损害纠纷不影响交费

●典型案例
业主李某是一小区板楼顶层业主。2011年冬,供暖单位到其家中开阀门排气,但因阀门未拧紧造成管道跑水,致使楼下业主家被淹,李某因此赔偿受损业主1500元。之后,李某多次找供暖单位协商,要求其承担1500元赔偿。但供暖单位既不明确答复,也不出面解决,李某一气之下停止交纳2011年之后的供暖费。后供暖单位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李某交纳欠交的供暖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阀门跑水导致楼下业主财产损失不是拒交供暖费的合法理由,李某仍应向供暖单位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法官评析
顺义区法院法官葛连娟分析说,供暖开始之前,试水、排气是保证温度达标的前置步骤,但在暖气试水或排气等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阀门漏水等原因会出现跑水、漏水现象,业主报修后供暖单位未及时维修或者维修不彻底,容易招致水淹,直接或者间接给业主带来财产损失。在供暖单位与业主双方协商后,若是供暖单位拒赔损失,业主也拒交供暖费,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供暖问题的解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力合同的有关规定,即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交纳供暖费。供暖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不属于供暖纠纷的审理范围。此时业主需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如损失发生系楼上或楼下业主、房屋质量、供暖单位所致,可分别向业主、房地产部门、供暖单位寻求赔偿,但前提是要及时保存证据,如及时拍照、留存物业部门维修记录 (最好有维修人员签字和物业部门盖章)等。而供暖跑水引发的业主财产损失不能成为业主拒交供暖费的合法理由,对于因阀门跑水招致的损失,业主应找准责任主体,及时保存证据,向法院另行起诉。

优惠要依据现行政策

●典型案例
小张是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某村的拆迁户,1998年拆迁时按照人口结构进行的拆迁补偿。由于是平价拆迁,作为补偿,小张自拆迁起开始享受交纳供暖费的优惠待遇。刚开始供暖费交费标准是每平方米4元,后来涨到9元。
2003年10月之后,由于新的拆迁户交纳暖气费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供暖交费标准由9元涨到16.5元。供暖单位要求小张按照商品房每平方米16.5元的标准交纳供暖费,小张拒绝,被诉至顺义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拆迁政策,小张不符合按每平米9元交纳供暖费的条件。法院最后支持了供暖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葛连娟分析说,涉及拆迁户的供暖费用纠纷主要是由拆迁政策的变更所致,早先实行非货币拆迁政策,因为涉及拆迁人口众多,作为补偿,这些拆迁户均享有暖气费的优惠政策。如今拆迁补偿实行货币化政策,安置条件十分丰厚、诱人,而根据新的有关供暖费政策文件的规定,只有目前现状仍然属于“一工一农”的执行非货币补偿拆迁政策的拆迁户才享受9元的交费标准,而大多数拆迁户应按每平米16.5元的标准交纳供暖费。一方面业主对9元还是16.5元的供暖费交纳标准存有误解,另一方面供暖单位依据现有政策要求取消他们享受多年的供暖费优惠待遇,这导致涉拆迁户供暖纠纷多发。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对供暖单位诉讼请求的支持,正是基于对供暖政策的遵从。而事实上,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作出裁决,还应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政策规定,以消除他们对政策的误解。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拆迁供暖政策的宣传力度,可通过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宣传册、定期到拆迁安置社区宣讲等方式全面解读涉及拆迁的供暖政策,使业主更加直观地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尽量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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