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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安徽合肥金水湾花园 兜售查封房坑苦购房人
江苏消费网 (2014-01-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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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范先生等10余位业主碰到了一件闹心的事儿,交了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首付款购买了该市金水湾花园楼盘的住宅,结果发现所购住宅已被法院查封或被房产部门限制销售。如今,收了钱的开发商也找不着了。

反映
售楼处人去楼空

近日,合肥市消费者范先生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去年8月下旬,他听说位于该市瑶海区汴河路段与当涂路交叉口的金水湾花园二期正在做尾盘清销的活动,价格比较便宜。8月23日,他和家人到该楼盘售楼中心定购了该楼盘3栋301室,该住宅面积112平方米、总价63万元。
“当天我支付了43万元首付款,当时只开了收据,双方约定一个星期之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范先生说,9月3日上午,他再次来到售楼中心时,发现销售人员和财务等人全部撤走了,现场只有一位看门的老人。“我赶紧上合肥家园网进行查询,发现上面显示金水湾花园二期住宅2012年年底就已经‘售完’,这才意识到上当了。”范先生说。
另一位合肥市民陈先生和范先生有着同样的遭遇。去年8月,他听说金水湾花园二期在做清盘促销,价格比较便宜,便到该楼盘售楼中心定购了一套住宅,支付了20.5万元首付款。“9月初,我赶到售楼部一看,一个管事的人也找不到了。再打电话给销售顾问等人,全部都关了机。”陈先生对记者说。
范先生和陈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收据上均显示,收款单位为“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据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有着同样遭遇的购房者还有10余名,他们分别向金水湾花园开发商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了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首付款,累计金额达300余万元。

调查
尾盘清销作诱饵

  范先生因曾遭遇车祸导致残疾,行动不便,其表兄吕先生陪伴其参与了购房和维权的全过程。
吕先生向记者回忆,买房时,售楼小姐告诉他们,因为是尾盘,所以很便宜。当时,金水湾花园附近楼盘的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在七千元左右,金水湾花园的住宅售价每平方米还不到六千元,确实不贵。售楼部工作人员还强调,首付款越多,价格还可以更便宜。“现在回想起来才发现,首付越多,他们就骗得越多啊。我表弟的43万元首付款中,一大半是车祸肇事者支付的赔偿款,开发商把他可给坑苦了。”吕先生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9月17号,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工作人员在接受安徽省某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年底,金水湾花园二期项目有一部分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还有一部分房子已被房产部门实施行政限制,均无对外销售资格。
据了解,金水湾花园二期共有4栋楼共计500多套住宅,是由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公司开发(后更名为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动工,计划2012年2月底竣工交房,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资金链出了问题,停工了一段时间。2012年底,金水湾花园二期项目因延迟交房问题被多家媒体曝光。

进展
维权陷困境

购房者陈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找不到开发商,他曾联合其他部分购房者一起向合肥市房产局和瑶海区政府请求帮助,希望能挽回损失,但一直没有结果。“9月份,我们还去了瑶海区公安分局报了案,对方也没有立案。”陈先生对记者说。
11月中旬以来,记者多次拨打消费者提供的开发商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位徐姓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但是一直未能打通。
对于金水湾花园开发商涉嫌欺诈售房行为,当地房产部门及区政府持何种态度?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保障购房者利益?12月初,记者先后与合肥市房产局、瑶海区政府进行了联系,希望就此进行采访,直至发稿时,仍未得到回复。

●法律观点
开发商涉嫌诈骗

针对记者调查情况,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律师吴兴国分析认为,金水湾花园楼盘开发商收取了业主的首付款,相当于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该履行交房义务。而事实上,开发商明知其所售房屋不具备销售条件,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购房者可要求其加倍赔偿。此外,开发商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还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吴兴国指出,如果楼盘出现限制或禁止销售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并有效公示相关信息,提醒购房者防范风险。同时,购房者在购房前也有义务认真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规避风险。发生记者调查了解到的上述问题后,政府及房产主管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购房者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洪敬谱)

●相关案例
一房二卖加倍赔偿

开发商因贪图钱财,一房二卖。购房者罗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加倍赔偿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2012年9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开发商返还罗女士购房款29万余元,并赔偿一倍购房款及其他损失合计31万余元。
2008年4月17日,罗女士花了2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根据合约,开发商应在同年12月30日前交房。合同订立后,罗女士按约付清了购房款,还缴纳了1万多元的税款。但开发商迟迟未向罗女士交房。2009年12月6日,罗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该开发商登载的公告时,才知道所购住房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判定,开发商一房二卖属于欺诈行为,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成都商报》报道)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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