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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观影拍照 影院强删照片是否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5-11-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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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传江

  法律圆桌

  观众在影院看电影时用手机对影片部分画面进行拍照,被影院以盗录影片为由,要求查看手机,并勒令删除照片,否则不准离开。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佟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观众在电影院看电影时拍照的现象在国内并不少见,当发生此类纠纷时,影院是否有权要求观众删除照片?查看观众手机是否侵犯观众隐私权?

  ●新闻背景

  观影拍照被要求删除

  佟先生告诉记者,11月1日中午,他来到哈尔滨市动力万达影院观看电影 《家在水草丰茂的地方》。

  观影过程中,他用手机拍了一些觉得很精彩的画面。电影放映完后,影院工作人员突然拦住他,说他对放映的电影进行了录像,属于盗录行为,要查看他手机并要求他删掉录像。

  佟先生当即表示,他并没有对电影录像,只是拍了些照片留做日后欣赏,影院没有权利查看他的手机,更没有权力不让他离开。

  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佟先生只得把手机照片展示给影院工作人员,以证明他并没有录像。随后,工作人员表示,影院有规定,就是拍照也不允许,必须删除。

  佟先生称,影院一位王姓负责人还拿出了一份今年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 《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指出,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其中还要求各院线公司: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所属影院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员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影院在工作中发现有盗录影片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案。

  该负责人说,影院方面要求其删除照片是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和打击盗版行为。

  看过《通知》后,佟先生坚持认为,文件中规定得很清楚,打击的是盗录影片和非法传播的盗版侵权行为,自己只是拍了几张照片,并没有录影,也没有传播,这种行为不在打击和禁止范围内。

  而影院负责人则表示,佟先生手机中的电影照片必须删除,否则就报警,并将拒绝其再到万达影院看电影。

  佟先生对记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当时极不情愿,但也只得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将手机中的电影照片进行删除,这样才得以脱身。

  佟先生表示,万达影院的做法让他无法接受,行政部门的规定是禁止盗录影片,万达影院要求查看观众的手机并强行要求删除所拍电影照片,是将打击盗版行为扩大化,也侵犯了其隐私权。

  不可强制检查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威

  佟先生购票去影城看电影,其与影城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城作为合同主体中的一方,无任何法律赋予其特殊权利,也就是说,影城无权自行决定并实施对佟先生身体或携带物进行检查,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上述案例中,影城方面首先应当确认佟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盗录影片行为,然后才可依据该《通知》中第三条之规定:必须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案。也就是说,即使佟先生有盗录行为,影院也只能报案,由警方予以处理。

  影院为验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可以在佟先生允许的情况下,查验他的手机,或者由佟先生自行展示以澄清事实,如果此时佟先生拒绝配合查验,影城就应在有充足证据时,才能采取报警或制止行为,否则涉嫌侵权。

  上述案例中,影城工作人员在查验佟先生手机后,已经获知其行为是拍照而非盗录,并不违反《通知》规定时,还强行要求佟先生删除,并表示不删除就不让佟先生离开,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偷拍视同盗录

  ●哈尔滨市动力万达影院负责人 王先生

  11月9日,万达影院王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道,电影播放期间,影院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佟先生一直在用手机对着电影屏幕拍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提醒和制止。电影散场后,工作人员找到佟先生,要求其删除录影或照片,并向他出示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请他予以配合。自始至终,工作人员也没有强行查看他的手机。“后来,他自己拿给我们看,里面确实有不少拍摄的电影照片。我们告诉他,如果不配合删除照片,将会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佟先生认为《通知》中没有将拍照列入禁止范围内,但对于我们经营者来说,无法判定《通知》中所指的“盗录等行为”是否包括拍照。我们认为,未经允许的拍照行为,属于偷拍,可以视同为“盗录”。

  事前充分提醒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长 王申国

  这一案例很有代表性。一些影院针对观众的拍摄行为采取的措施可能更为过激,有的甚至强行翻看、删除观众的手机拍摄内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也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手机是个人财产,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影院工作人员未经手机所有人同意,强制翻看、删除手机拍摄内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遇到疑似盗录行为时,影院最好通过向警方报案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影院方面要做好相关提示工作,公示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要注意维护影院公共秩序,做到文明观影,观影期间,尽量不要拍摄照片或录像,毕竟拍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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