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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自来水费违约金过高 “霸王条款”被公益诉讼
江苏消费网 (2016-10-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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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消协公益诉讼首度破冰。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条款中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日前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据悉,这不仅是江苏省第一起公益诉讼,也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5年以来,江苏省消协陆续开展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一并收集相关企业格式合同。有消费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侵权情况。同年12月,江苏省消协对全省范围内多家供水公司的民用供水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组织了专家审查。

  今年1月,江苏省消协调查发现,各地民用供水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表现在约定违约金过高、估算抄表不合理等6个方面。江苏省消协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委托各市消协组织约谈所在地的供水公司,要求其对供水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今年4月,除南京水务集团民用供水公司以外,全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整改,

  今年6月22日,江苏省消协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并于7月18日向该公司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8月18日,江苏省消协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该公司仍对省消协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江苏省消协认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苏维)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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