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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夸大病症连哄带骗 广东消委会点评老年消费潜规则
江苏消费网 (2018-01-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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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黄劼)老年消费成为消费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商家经营环节藏匿着诸多“潜规则”, 广东省消委会发动各级消委会和维权志愿者调查、征集、推荐,最终评选出了“侵害老年人十大消费潜规则”,并点评了典型案例。

  ●夸大病症诱使老人花巨款

  案例:82岁高龄的吴先生,几年前做了脑部手术。2015年12月,深圳中生华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多次以恐吓性的方式向吴先生推销产品:“脑室闭合不全、脑瘫痪、脑休克,脑部动脉血管出现破裂,不预防就是脑死亡、脑痴呆。医院治不好,我们能治好。”在对方的连哄带骗之下,老人购买了该公司的姬松茸压片糖果55瓶,共计金额24.5万元。2016年初,吴先生在医院做了全身复查,主治医生告诉他不用食用任何保健品。吴先生多次要求退还保健品费用皆无果。深圳市消委会初步判断该案涉嫌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当做保健品高价卖给老人。通过调解,经营者退还吴先生20万元保健品费用。

  点评:推销人员以夸大病症的方式恐吓吴先生,致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购买了该公司产品,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深圳中生华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该老人出售药品时,产品说明明显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而且不符合保健品的国家标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从市场监管层面,该公司以食品冒充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从刑法层面,该公司虚构病症后果,致使老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不按照国家监管要求生产、销售保健产品、以食品冒充保健品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健康讲座兜售保健品

  案例:2016年5月27日,广东怀集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以“一个月内绝对见效”“无效退款”等宣传和现场派发小礼品诱导其花1999元购买了一台电疗按摩器。在使用一个月后并没有疗效,退款时却遭到拒绝。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并现场对消费者进行了道歉。

  点评:商家以“健康讲座”和“义诊”的名义,误导老人产生“身体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错觉,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请求商家予以赔偿。

  此外,《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案例中该商家以“一个月内绝对见效”等字眼销售保健医疗器材,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爱国”“感恩”花样迭出

  案例:某机构以“献爱心”为名义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宣称要回馈社会上的老年人,在举办的过程中不断向老年人赠送各种礼品,但“醉翁之意不在酒”,实际上是借机收取参与老人的“爱心钱”,虽假意承诺当天会把钱返还给老人,但现场主持人通过煽情的语言和不断赠送礼品,转移老年人的注意力,逐渐忘记退款事宜,最终骗走大笔“爱心钱”。

  点评:以“献爱心”为名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人“爱心钱”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受欺诈老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并要求返还钱款。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机构还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收益理财秒变借款

  案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免费听讲座送礼品”形式邀请多位老人参加了理财讲座。宣传其理财产品高利息、低风险。消费者王女士只是听工作人员介绍,签字时并没有看合同,回家后才发现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经营者无法还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是非法集资,但有自己签字的书面借款合同,难以证明此公司的违法行为。

  点评:投资公司引导王女士购买其“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借款合同,而王女士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该借款合同,王女士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或一百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合同。此外,该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并不存在,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在刑法上还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低价游兼卖三无产品

  案例:消费者崔女士反映,其于2016年3月10日在旅游团带领下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十字门华发新天地A2栋吉蚨祥床品展示厅,购买了两套四件套、一个抱枕、三件蚕丝被总金额6400元,所购商品以快递形式邮寄。收货后,崔女士发现产品没有任何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合格证等信息,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款。湾仔工商所接到申诉转办单后,经反复协调,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点评:旅行社用“团购价”“低价团”“优惠团”等宣传低价旅行,旅途中强迫或诱导老年人购买各种价高质低的商品,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在刑法上还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付费办卡容易退款难

  案例:消费者杨女士从2011年开始陆续购买一家保健养生会馆的保健按摩项目预付卡共计10余万元。其间,该会馆换过3次老板,2016年,杨女士发现购买的项目大多无法享受服务,且认为按摩无效,消毒不严格,并对皮肤有伤害,要求退还剩余费用被拒。当地工商所接诉后,向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消费者的钱款是交给上个老板,现在的经营者只是接手了上个店面的会员,可以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无法退款。

  点评:预付式消费,消费者要退卡时,往往遭遇经营者设置的重重障碍。此做法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消费者在采用预付费模式消费时需要注意:并非名店就靠谱,要分清楚加盟店与连锁店;如果商家提供的合同中涉及霸王条款,即使消费者签字确认了,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消费者仍可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正在使用消费卡,一定要保留消费凭证,掌握卡内余额情况。

  ●亲情陪伴瞄准空巢老人

  案例:广州市一位72岁老人由于子女都在国外,参加了免费健康讲座后,业务员经常来陪老人聊天、做饭,甚至洗脚按摩送礼物。随着花费在保健品上的钱越来越多,老人似乎有些感觉自己被骗,但仍然觉得业务员比自己的儿女还亲,即便家人多次劝说,始终不肯报案。

  点评:如果业务员的推销让老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保健品,或者向老人推销价高质低的保健品,老人可以申请撤销,返还钱款。

  ●免费服务原是变相收费

  案例:于大妈家里突然来了两位自称是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用户统一安装“防煤气泄漏报警器”。两人将一个白色的小盒子安装到厨房后向于大妈索要了350元“安装费”,却没开具合法票据。于大妈拨打燃气公司电话确认时被告知没有开展此类工作。

  点评:消费者一定要核实上门服务人员的身份,如果没有相关公司的工作证,不要相信。如果相关人员以夸大危害或者无中生有的的方式恐吓老人,致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加装了本来并不需要的设施,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陷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

  从刑法层面,该公司虚构用气危险,致使老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分时度假式养老藏猫腻

  案例:曾老先生向广州市消委会反映,其在某公司带领下参观了养老院基地。公司宣传会员除可在养老院入住并以会员价享受养老及保健服务,公司还与全国不同城市的异地度假养老联盟机构合作,定期组织到外地进行“分时度假式养老”。曾先生在销售人员的极力劝说下交付了“一次性设施购置费”1万元。之后,曾先生又介绍了自己的朋友温先生加入。二位先生参加了商家组织的广东省内游,发现费用比旅行社还要高,且养老院基地入住费用也不低。曾先生认为交了高额入会费却无法享受到实质优惠,遂要求商家退款,却发现合同上写明“一次性设施购置费”不可退。

  点评:此类项目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VIP游客没有旅游只交钱

  案例:2017年4月,龚先生在江苏爱融资产管理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了5万元,通过该公司代办,与北京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幸运国际旅行通VIP客户合作协议》。合同规定:自客户认购之日起,第3个月开始推荐旅游线路,每个季度推荐2条热门线路,24个月共推荐16条旅游线路,会员可选择8条精品线路参加旅游。如果会员均未参加旅游,将获得旅游卡共享收益6.6万元整。到9月份,龚先生没有参加任何一条线路的旅游,随后了解到江苏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已“跑路”。

  点评:通过“旅游通VIP”项目吸纳公众资金,以推荐旅游路线,承诺收益等形式推销产品,让消费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服务,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退回钱款。此外,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该公司承诺未参加旅游将获得共享收益6.6万元的行为显然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该项目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存在欺诈故意,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最、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情节严重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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