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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随笔:打假治劣的管用一招
江苏消费网 (2019-03-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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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秀东

  打假治劣在全国两会仍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怎么依法打假并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首先要得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线索。谁能提供确凿的打假线索?恐怕没有谁比制假售假企业的内部员工更有优势。充分调动并切实保护内部举报人的积极性,是打假治劣的管用一招。

  企业干了什么坏事,内部人最清楚。有些特别隐秘的制假售假,没有内部人的举报,根本无从发现。但举报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要顶着极大的压力,冒着极大的风险。倘若对他们保护不到位,少有人会去做那个随时可能见光甚至遭受报复打击的“深喉”。

  怎么保护举报人,《食品安全法》有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对保护举报人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完全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举报人既然敢站出来,被举报企业给穿小鞋或以解除、变更合同相威胁,恐怕不是他们最大的担心。举报人最担心的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遭遇不测。实践中曾有举报人被残害的先例。举报人动了制假售假者的奶酪,遭遇打击报复或人身安全威胁,有关方面应该提供及时到位的保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关法律对举报人有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既没有针对性较强的预防性制度安排,也缺少足以填平举报人所受伤害的事后救济。比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以及“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多就是拘留几天或者罚几百元钱了事。举报人的举报被凿实后虽然会得到一定数目的奖励,但与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或者已经造成的人身伤害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举报人身体残了甚至命都没了,拿再多的奖励又有何用?

  在假冒伪劣屡打不绝的当下,应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3月5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部长通道”就打假话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创新。内部举报人制度作为打假治劣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创新完善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我们共同期待,内部举报人能够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为打假治劣提供更多更准确更有价值的线索。让打假治劣的管用一招发挥更大作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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