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游客跟团去草原 摔跤受伤谁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9-05-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讯 近年来,草原旅游项目在北京以及周边地区掀起一股热潮,在节假日去草原骑马、摔跤、驾驶沙滩车成为都市年轻人的休闲首选。由于安全意识薄弱、防护措施不健全等问题,游客因参加上述项目受伤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游客在摔跤项目中受伤,度假村经营者、旅行社、游客三方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游客逯先生所在的公司与北京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书》,约定包括逯先生在内的32人赴张北安固里草原旅游,旅行社负责食宿、交通、景点以及其他计划项目。行程中,在摔跤体验项目中,逯先生被安固里草原度假村雇佣的摔跤手摔伤,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21361元。

  事后,逯先生将旅行社和安固里草原度假村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21361元、误工费3万元。

  法院一审支持了逯先生的部分诉求,将误工费酌定为2.5万元,由度假村、旅行社和逯先生分别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度假村提出上诉,认为逯先生自愿参加摔跤活动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与旅游辅助人的关系,旅行社、旅游辅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责任比例的分担。

  度假村作为摔跤手的雇用人,应当对摔跤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摔跤活动本身所特有的竞争性,较一般旅游活动的风险性更高,作为安固里草原度假村的经营管理者,应履行更加全面的告知、警示义务,并提供更加充分的安全保障。

  旅行社尽管并未直接组织摔跤活动,但根据其与逯先生所在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书》,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安排了观看摔跤表演,并明确旅游者可以亲自参与摔跤活动,作为旅游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制定了相关摔跤活动行程,因此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此案还涉及到体育旅游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如其因为风险的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由于旅行社、度假村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情况已经超出逯先生可以预知的合理风险,所以旅行社、度假村无法免除民事责任,仅可以减轻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释案

  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构成侵权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对旅游者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旅游活动相比,体育旅游活动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竞争性,大大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几率。这意味着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履行更加全面的告知、警示义务。同时,旅行社、旅游辅助人还应当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体育活动护具及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材,充分履行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通过提供上述服务,也可以获得超过一般旅游活动的收益。

  另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参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侵权之诉中,无论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均是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人,依照相关规定,旅游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参加摔跤、骑马等体育旅游活动时,旅游者也应在事前充分了解活动的危险性,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巧,并根据要求佩带安全护具,把体育旅游活动的危险降到最低。

  (董雅婷)

编辑:张宜贺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