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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买二手房发现曾漏水 法院:不影响
江苏消费网 (2019-06-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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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中,因房屋使用了一定的年限,一般房屋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质量瑕疵,如漏水、墙体开裂等,那么在交易成功后,买家是否可以毁约呢?日前,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表明,买家不能毁约。

  长沙市民王某于2012年7月购得长沙市堤亚纳湾小区房屋一套,面积143.57平方米。4年后,王某有意将此房出售,市民易某有购买意向。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总价为90万元,易某先行支付1万元诚意定金,递交过户申请资料时付款21.5万元,拿到过户回执后支付17.5万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余款50万元。在递交过户资料后,易某向王某支付了21.5万元。

  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易某暂未支付余款,而是先到小区物业公司查询该房屋的物业缴费情况,意外得知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才将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所欠的7700余元物业管理费一次性缴清。此前王某为何拖欠物业费不交?易某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房屋在王某入住不久便出现漏水,所以王某自2014年1月就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证实,该房屋经上门整改且测试,其漏水问题已经全部解决。

  随后,易某以王某未如实告知房屋有漏水现象为由拒绝支付房屋余款67.5万元。王某告知易某房屋漏水已处理好,但易某依然不愿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易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购房余款67.5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易某辩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交易过程中自己多次向王某询问房屋是否存在漏水,后在物业管理处查询物业费缴纳情况时,获悉王某曾因房屋漏水拒绝缴纳物业费,但经自己多次与王某交涉仍未予以解决,基于此才暂缓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自2012年由开发商交付王某,至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已使用一定年限,作为买方的易某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晓涉案房屋可能存在一些不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的瑕疵,被告易某也当庭自述其父在代为签订合同前进行了实地看房并发现房屋存在风干的漏水印。原告虽然主张是在王某妻子表示已经修好的情况下才最终决定购买房屋,但其既未在签订合同前要求王某出具房屋不再漏水的鉴定报告,又未在合同中就房屋防漏水交付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可见原告王某并未采取掩盖漏水痕迹等手段刻意隐瞒房屋曾存在漏水问题,而被告易某也知晓了房屋存在漏水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仍自愿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明确约定“乙方(被告易某)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应认为被告易某是在对房屋的瑕疵状况有利弊权衡后最终购买了房屋,其在原告王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又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购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易某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王某购房余款67.5万元。(余知都)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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