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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惩治网暴征求意见:网暴致人自杀等应被提起公诉
江苏消费网 (2023-06-14)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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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因此,公检法机关要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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