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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热水器漏气起争议 亭湖消协助力维权换新机
江苏消费网 (2018-05-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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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盐城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电器公司销售人员未告知其高层住宅应使用抗风型燃气热水器,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燃气溢出,出现呕吐、头晕现象的投诉。经亭湖消协人员调解,该消费者已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调换新的抗风型燃气热水器。

  2018年4月,李女士向亭湖消协投诉某电器有限公司,其2014年购买的燃气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燃气溢出,出现呕吐和头晕现象。事后打电话给售后,维修师傅告知这是普通型燃气热水器,不是抗风型的热水器,风大的时候不适宜在高层住宅使用,所以发生了这种情况,而非机器故障。但是李女士称,购买当时,销售人员未告知高层住宅应该使用抗风型燃气热水器,所以李女士要求调换一台抗风型的燃气热水器,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这种争议,亭湖消协调解人员指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在风大的情况下高层的用户使用普通型燃气热水器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商家必须承担部分责任。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同意补部分差价,调换了一台抗风型燃气热水器。

  亭湖消协同时建议厂家应将特殊安全警示写入产品说明,明示消费者,保障用户使用安全。

  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消费者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法律应予重点保障。(陈放红 秦宁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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