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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商机催生黑中介 银行因利益牵涉其中
江苏消费网 (2009-02-1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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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只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关手续资料上签个字办理一张信用卡,利用其透支功能便可获得2万元至 5万元的现金。尽管办理信用卡的中介费用不菲但因为能够巨额套现,这样的“服务”对急需资金的人来说无疑是具有很大诱惑力的。不法分子也瞄上了信用卡蕴含的巨大“商机”,于是,催生了信用卡黑中介———

  夏卫东、林钢是典型的信用卡黑中介,专门为不符合办卡条件的客户申办具有高额度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们为办卡人骗领到4家银行的信用卡600多张,造成近700万元逾期透支款无法追回。2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依法判处夏卫东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相同罪名依法判处林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办卡】私刻公章,开通办卡热线,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提供虚假身份材料

  2008年8月29日,杭州一家银行发现客户陈某、吕某在该行办理的两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取现和消费额度已近透支限额,但两人均未还款。银行找到陈某和吕某催讨欠款,不料他们都矢口否认曾办理过信用卡,银行随即找到办卡申请表上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信息与真实情况差异很大。而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回忆,陈某和吕某的信用卡都是由他人“帮忙”办理的。

  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一伙专门为不具有办卡资格的人办理信用卡的黑中介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12月,夏卫东与林钢合开了一个信用卡中介代办点。林钢负责收取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办卡手续费,夏卫东则组织人员替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顺利地申办信用卡,

  为应付银行审核,夏卫东在杭州市一小区设立“工作室”,配备了电脑等办公设施,还招揽5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将虚假信息制作成卡片交给夏卫东,间或充当一下办卡人的角色以对付银行打过来的审核电话。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夏卫东、林钢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领了杭州4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600余张。办卡人办一张额度为1万元和2万元的卡,需向夏卫东、林钢交纳的“办卡费”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如果让夏卫东“帮忙”透支提现,还需交纳3%至 15%不等的手续费。如此一来,通过办卡这一笔生意,夏卫东、林钢就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

  【银行】识破夏卫东、林钢的骗局并不难,到工商部门的网站上对其公司进行查询,便可知真伪

  老周和妻子都是杭州市余杭区的农民,靠做小生意为生。因为银行贷款门槛太高,他们经人介绍找到了夏卫东。老周的妻子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对方,随后就顺利地办出了透支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扣除各种手续费,老周得到透支提现款3万余元。由于做生意资金紧缺,老周至今尚有一部分欠款未能还给银行。

  通过夏卫东、林钢办理信用卡的基本上都是农民。他们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夏卫东、林钢,交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卡手续费后,就能够轻易拿到可透支的信用卡。透支套现让他们中的许多人尝到了甜头,口口相传,找夏卫东、林钢办卡的人也越来越多。夏卫东、林钢也没有令他们失望,办了600余张信用卡鲜有失手。从制造假公司到轻易通过银行开卡审核,再到利用虚假公函顺利从邮局收取寄卡的挂号信,几乎一路畅通无阻。

  据夏卫东供述,卡都是找几家银行固定的办卡业务员办理,这些人有经人介绍认识的,也有网上聊天时结识的。由于办卡数量与业务员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所以银行对持卡人的电话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这起案子反映出信用卡管理中的漏洞。”承办此案的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青向记者分析说,银行在审核申办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通常采取电话询问审核的方式,而不需当面核对,这无疑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本案中,几十个居住地相邻、年龄相仿的普通人,摇身变成了广告公司、IT精英时,并没有引起银行怀疑。事实上,识破夏卫东、林钢的骗局并不难,到工商部门的网站上对其公司进行查询,便可知真伪。

   【立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法背景正是应对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类型增多、信用卡管理存在较多漏洞的客观现实

  “代办信用卡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但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卡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中介在办理信用卡时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胡青结合本案向记者分析了代办信用卡黑中介的罪与罚。

  胡青指出,本案中,夏卫东、林钢使用持卡人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虚构的工作单位、职业、收入证明等身份资料,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所谓身份证明并不应仅仅指申领人的身份证件,还包括证明其工作单位、职业、收入等信息的身份资料。因为在我国,本人身份证所记载的仅为姓名、年龄、民族和户籍地等简单的身份信息,不能完全反映出一个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等银行赖以评价信用情况的身份信息。如果仅以身份证的真假判定是否系虚假的身份证明,不仅是对立法作了缩小和限制性的解释,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无疑也是在放纵犯罪,所以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夏卫东、林钢提起公诉,法院也据此予以判决。胡青认为,办卡后,夏卫东、林钢并不能知晓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套现后是否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有利于被告人推定原则,不能认定他们在办卡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逾期欠款未还的持卡人,由于人员众多,对非法占有故意的取证、侦查存在一定难度,如果一旦侦查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非由于财力不足以还款,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诉犯罪。

  胡青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五)》中增加的新罪名,其立法背景正是应对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类型增多、信用卡管理存在较多漏洞的客观现实。本案中夏卫东、林钢非法办卡的中介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过去很难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疑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

  【利益链】银行鼓励持卡人消费,由于利益牵涉其中,让银行牺牲收益去遏制其中的金融风险,动力显然不大

  事实上,代办信用卡及信用卡套现的广告非常多。在互联网一搜索引擎用“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 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搜索结果分别达60万条和290万条,甚至还跳出了南京代办信用卡、杭州代办信用卡等不同城市代办信用卡的分类搜索词条。点击这些词条进入的大都是代办中介的广告网页,有联系电话、地址、邮箱、QQ号等。不仅在网上,在现实生活中,代办信用卡的公司和业务员也是无孔不入,免费办卡、办卡有礼等各种优惠条件无奇不有。

  代办信用卡的生意红火自然拓宽了黑中介的生存空间。

  胡青认为,正是持卡人、银行、代办中介,三方的利益和需求相互刺激,才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由于监管不力,导致黑中介的存在。依法打击黑中介,追诉非法中介的刑事责任,正是从中间环节切入,斩断这条利益链。

  除了打击黑中介外,强化银行的审核责任尤为重要。杭州一位银行从业人员坦承,尽管银行不希望出现信用卡套现等恶意透支现象,但为了抢占市场,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发放信用卡监管不严。此外,银行鼓励持卡人消费,由于利益牵涉其中,让银行牺牲收益去遏制其中的金融风险,动力显然不大。

  本案在庭审时,被告人林钢的辩护律师认为现在许多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对申领人的审核流于形式。这位律师愤愤地说:“林钢今天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其自身贪婪的原因,还有另外一股力量在纵容。银行方面今天虽然不在被告人席上,但应该受到谴责。如果他们的管理没有疏漏,审核严格,林钢不可能办出那么多的信用卡。”

  “为什么等到发现应收透支账款已经非常多了的时候,才去核查信息?”这位律师发问道。(范跃红 张雯)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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