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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

连锁快捷酒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被罚
江苏消费网 (2013-03-22)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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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12年十大食品执法案件,有涉及食品标注标识、预包装食品等,以下是具体内容:

案例一:南京××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案

    【案情】接举报,称南京××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执法人员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共同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在对该酒店采购部仓库内检查发现有36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在现场共36瓶贵州茅台酒涉嫌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提醒】酒店或饭店在采购酒尤其是高档酒的时候,要从合法正规的代理商那里采购,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以严格的索证索票和各种防范措施给不法供应商以震慑,从而杜绝各类假冒、侵权、伪劣酒尤其是高档白酒进入消费者的餐桌,维护好自身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南京××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案情】接举报,称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给三家星级大酒店的 “五谷养生饮”系列产品涉嫌违法。经查证,当事人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于2011年9月同江苏××食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原料和包装袋,乙方为甲方加工“五谷养生饮”系列产品,再交由甲方对外销售。后经查实,乙方从未给甲方加工过“五谷养生饮”系列产品,而是甲方雇佣工作人员将从市场上购进的原料分包加工成小袋的“五谷养生饮”系列固体饮料,其自行加工的事实与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的受委托生产商(江苏××食品有限公司)以及产地内容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当前一些酒店、饭店都在销售像“五谷杂粮”之类的食品,少数不良商贩为了节约成本,采取伪造标识标注从而从表面上给自己贴上合法的标签。除了酒店、饭店把好进货关的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在食用时都能关注一下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对照法律规定来帮助自己更好地选择食品,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2012年5月1日,白下分局在对南京某大型超市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抽检了一批蜜饯类食品,检出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2-04-09”的某品牌的山楂(80克/袋)苯甲酸及钠盐超标。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食品的安全不仅在于包装标识的规范,更取决于食品本身内在质量的把关。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尽可能选择使用少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多选择食品本色的食品,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四: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葡萄酒案

    【案情】2012年6月5日,建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建邺区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云锦路营业部经销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销标签不合法进口食品,建邺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供应商处购进的上述红酒上均未加贴中文标签,而是由当事人将上述供应商提供的中文标签在产品上加贴后销售。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无中文标识的“洋食品”因其手续不全,无法确定其真实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质量,因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尽量到大型正规的经营点或专卖店,并保留好购物凭证,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五:某超市抽检卤制品不合格案

    【案情】2011年9月26日、27日,执法人员对某超市有限公司下关分公司、定淮门连锁店销售的某品牌牦牛肉、鸭心、泡椒凤爪、手撕鸡及某某品牌板烧鸭翅等11个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监测,检验结果分别因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和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此判定该5批商品不合格。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卤制品由于含有的蛋白和水分比较高,容易腐败。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冷藏设施、温度超过25摄氏度的卤制品在经过2至4小时后,即使采取内在的防腐措施也极易变质。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卤制品时,既要注意外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也要对销售时的储存条件加以关注。

案例六:某某连锁快捷酒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例

    【案情】2012年5月9日,下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的某连锁快捷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一楼大厅前台的左侧位置,发现有商品展示柜,柜内放有方便面、矿泉水、口香糖等预包装食品。且该公司无法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经查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5月9日被查时止,当事人从购进饮料、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通过其前台加价后进行销售,销售的对象主要为住宿的客人。当事人通过前台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10元。至2012年5月9日被查时止,当事人尚未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该案件特点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方面,该酒店经销的预包装食品销量较大,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也较大。另一方面,由于顾客流动性大,即便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难以立即得到反映。而且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上的松懈极有可能造成问题食品流入社会。广大消费者如遇到上述情况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案例七: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当事人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栖霞区迈皋桥一处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在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也未对所采购食品进行进货记录。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3月26日立即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2年4月5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截止到2012年4月5日,当事人仍没有改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这项制度是食品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一道重要安全阀。栖霞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查处这类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案例八:某百货超市销售过期散装食品案

    【案情】2012年6月11日,江宁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江宁区某百货超市店所购的散装食品果仁蛋糕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南京市江宁区某百货超市店进行检查,在店内的食品柜台上发现了消费者所购的散装食品果仁蛋糕,所有的果仁蛋糕外包装上标注为“果仁蛋糕 …保质期为180天”,其中有部分果仁蛋糕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过调解,当事人同意给予消费者全部退货,并赔偿消费者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0倍的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注意检查食品的保质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购买食用。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或拨打电话12315反映。

案例九:杨某等销售不合格豆芽案

    【案情】2012年4月23日,《江南时报》上刊登了溧水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上有人销售漂白豆芽的报道,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溧水县局联合质监、农林、公安等部门于同日进行联合执法。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等三户个体经营户2012年4月22日从扬州某豆芽种植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黄豆芽750公斤进行销售。经对当事人所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检测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依据《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在此我们提醒市民在购买豆芽时要注意:1、要闻豆芽上的气味,健康的豆芽闻起来很清爽,而漂白的豆芽是不正常的;2,尽量不要选个头太均匀,而且太粗太长的;3、要把豆芽掐开看水分,健康的豆芽水分比较大。

案例十:高淳县漆桥镇某超市销售未标注贮藏条件食品案

     【案情】2012年6月18日,高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淳县漆桥镇漆桥西路上的某超市加盟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一种“向阳牌”的绿豆糕标签上未标注“贮存条件”,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货值总计3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提醒】提醒广大消费者看清食品标签,并注意其中配料表标注的内容和产品名称是否一致,比如产品名称标明是纯正食品,而配料表中却标注添加了许多别的成分。消费者要认清QS标志,并且注意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果只有标志而没有对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谨慎购买。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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