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家居 » 房产中心 » 曝光台 >> 正文

曝光台

北京市曝光9家违法房地产中介
江苏消费网 (2012-09-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记者 贾 君
  本来不存在的房源却被堂而皇之地贴到了橱窗里;要求租房人不能在租赁期满后和房屋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就要付给中介赔偿金……以上种种房地产中介惯用的伎俩将逐步减少。9月5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召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治情况通报会”,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曝光,记入信用“黑名单”。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批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首次向社会公布。

发布
责令778家中介改正

  在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共同召开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治情况通报会”上,北京市住建委对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曝光,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批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市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公约》;20余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将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行业内通报、社会公示等行业谴责,乃至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及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据了解,今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会同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北京市启动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主要是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常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隐瞒重要事项、占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28种经纪违法行为。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市工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8388户,对77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了责令改正的处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案件共立案151件,结案124件,罚没款79.6万元,发现未设立租金专用账户而违规代收代付租金的机构135家。
  北京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9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存在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违法行为,而且均存在拒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警示信息被市住建委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其中沃居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整治
违法经纪人将被注销资格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市工商局将会同北京市住建委以及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行业无照经营、无证经纪、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法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将要求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经纪人协会予以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要限制或注销其职业资格注册;同时,大力推行各类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提醒
发现不公平条款可拒签

  北京市工商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从“首都之窗”网站或者“北京工商”网站上下载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要仔细阅读,如发现存在此次公布的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可拒绝签订并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机关申诉或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相关链接
9家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凯成永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山分公司北京润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乐成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林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1.“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乙方(消费者)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房地产中介公司)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2.“自本协议签署12个月内,如甲方(消费者)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4.“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5.“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6.“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7.“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8.“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9.“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10.“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贾 君)

编辑:胡婕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