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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银行卡遭克隆存款被盗 储户起诉银行一审胜诉
江苏消费网 (2007-08-20)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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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劲标 张 贝 黄 劼

   广东省珠海市市民王先生在ATM机取款时,储蓄卡被不法分子克隆,之后其卡内25467元存款不翼而飞。他在多次向银行索赔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案由

  2005年12月21日,王先生在珠海市某银行口岸支行开了一个活期储蓄账户,并在第二年办理了同账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4日,王先生在银行的 ATM机取了钱,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年12月31日,王先生再用该卡取钱时,发现卡内余额只剩490.94元。王先生立即去银行查询,银行的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王先生12月24日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该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人两次分别取走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2.5元和7.5元;一个多小时后,该卡又在广州某公司被刷卡消费21447元。

  王先生和银行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件一直没有被侦破。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原来2008年12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不法分子在王先生取款的银行ATM机插口处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

  此后,王先生多次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银行辩称,王先生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银行卡密码被不法分子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其个人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是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该凭证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所以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被告实际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本案中,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交易,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据此,8月7日,法院一审判令银行向王先生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银行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中,王先生在用银行卡取款过程中未采取遮挡方式输入密码,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香洲区法院民二庭聂法官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银行的营业场所,银行有义务保障王先生在使用银行卡密码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但银行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到王先生次日取款,长达10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没有觉察。而王先生只是在一个较短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没有义务检查银行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因此,王先生对密码的泄露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克隆存折、银行卡案时有出现。曾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认为,香洲区法院的这一判例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银行对ATM机负有监管责任,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备条件,且银行卡是先决条件,银行有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责任。如果不法分子拿假银行卡来取钱,银行若能辨别出这张卡是假的,即使其知道密码,也不可能取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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