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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五千以下民事案件拟一审终审 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消费网 (2011-12-01)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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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人大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三部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站数据显示,截至昨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收到4060条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原第16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被删去,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一律适用一审终审,另外,“电子数据”第一次出现在了关于证据的章节中。记者就草案中出现一些新名词和规则,采访了多位法律工作者。

    五千元以下案件一审终审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公正与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南京律师刘万福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正是向追求效率的目标而去。“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这两年一直在讨论的话题,案件量爆发式的增长已使得整个法院系统不堪重负,记者了解到,江苏基层法院的法官年审案量最多的已接近千件大关,这意味着平均每天法官要审结两起甚至更多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中的相当一部分将会把数量压力向上级法院传导,方式就是上诉。

    因此,此次民诉法修正关于一审终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正是为了缓解法院系统的压力。实际上,在此次民诉法修正之前,最高院已在全国的多个法院试点小额速裁制度,江苏有四个法院加入试点,在小额速裁案件中规定了一审终审。

    但即使如此,试点的情形和此次立法规定仍有不少差别。“最大不同就是标的数额。”一名基层法院的民庭负责人告诉快报记者,江苏试点都是以5万为标准,5万以下的给付之诉(通俗称即要钱的官司)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将数额定为5千元,差距较大。

    据透露,在试点一阶段时间后,有关方面召集了试点的基层法院进行了一次座谈,“大家都认为,在沿海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比较妥当。”但在会上,法官们就得到消息,10万元绝无可能。而基层法官们希望提高标的数额的原因,就是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

    除了标的数额,公众更关注一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会不会使当事人打官司失去了上诉救济途径,使得案件“倒”在一审法院而无法自救。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但换个角度看问题,此制度也将使一审法院的法官们承受比较大的压力,正因为不能上诉,所以矛盾会在基层法院集中,这更要求法官们在业务上求精,基层法院也须加强队伍管理。

    焦点

    在经济发达地区 可能“意义不大”

    此次以5千元标的为标准,让很多业内人士有点失望。记者从一份江苏某基层法院的调查中看到,该院对一些常见案由的民事案件按标的进行了划分统计,显示5千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小。有人士估计,在江苏标的5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占比不会超过10%。

    “这在发达地区是常态。”业内人士介绍,5千元以下的案件通常打不到法院,因为往往请一个律师的费用就得2千元以上。他也认为,立法肯定会要平衡东西部的差距。业内之前普遍希望立法能将具体的标的数额“下放”给各省法院,但从公布的草案来看,也没有可能。因此,此项改革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实务中已“认可”电子数据

    修改条款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网络活动的频繁,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将电子数据首次作为证据写进了法律,有媒体认为,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都可能作为证据呈堂。而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一些电子证据早已进入了诉讼程序。

    市民李某将货物送到市民孙某处后,孙某拒绝支付款项,并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面对孙某的拒绝,李某气愤之极,的确,他手上并没有买卖合同书,但是,他和孙某在网上曾经明确过买卖关系。为此,李某调出了当初电子邮件沟通确认的买卖事实,将该电子材料提交公证处,公证员对这一过程全程公证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事实。

    “这个案子刚刚判下来,李某胜诉,综合各方材料,法院最终确认了李某和孙某之间存在买卖事实。”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杜庆江谈起自己代理的这个案子,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那份电子邮件。

    建邺区法院民庭法官李晓燕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早已在实务中得到确认。”电子数据主要有电邮、聊天记录、bbs论坛的帖子、手机短信、微信和飞信、微博,也包括一些网络视频资料。李晓燕说,前段时间她审理过一个邻里纠纷案件,其中当事人就提供了一些网络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这些证据到底能不能被采信,都需要其他证据作为支撑,综合使用。”李晓燕说,电子数据相比于书证物证等资料,存在易破坏性、易丢失、易修改等特点,因此,当其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使用时,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撑。

    杜庆江说,其实电子证据在商事合同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事实上,在涉外的商事合同中,大多数情况下,电邮的认可率都很高,也是商事交往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焦点

    QQ聊天记录 在认定上有争议

    “由于技术发展飞快,一些电子数据真假难辨,存在极大风险。”杜庆江提醒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草案获得通过,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也难以单独成为一种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可能还需要其他证据作为支撑,因此,对于电子数据,最好的方式,是对其进行全程公证,以公证方式增强其证明力。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相比较容易被后期篡改的QQ聊天记录和微博私信,电子邮件能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其具有明确的指对性,而QQ记录则可以被轻易地以改用户昵称的方式修改,在认定上会有争议,法院的后期鉴别存有难度。

    “调解委员会”条款被删除

    删除条款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据悉,从上世纪80年代起,南京就开始启动人民调解工作,至2002年,南京开始探索大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进一步拓宽。至今,南京已经建立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460多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400多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80多个,区县和街镇调委会120多个,边界联调组织和重点区域调委会60多个,专、兼职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万多人,基本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是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该处处长张少华说,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部门探索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先后成立开展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工作试点,目前,这三大专业对接调解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每个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办公室,在法院接受当事人立案的同时介入,不收取任何费用,为当事人化解矛盾。”

    “去年一年,单靠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就占了南京各个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25%。”张少华说,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且效率高,短时间就可以化解双方矛盾,在诉讼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据了解,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专门的调解法中,不仅强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也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此,有专家表示,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将相关内容删除,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已经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规范,“没有必要再在另外一部法律中重复规定。”

    焦点

    直接删除不妥 与实际操作脱离

    “直接将这一条文删除,我认为不妥,与实际操作脱离。”张少华说,他看到最新的草案直接将原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条文予以删除,他有点不理解,“人民调解,目前已在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节省了大量诉讼成本。删除后,从这一环节上来说,人民调解还要不要继续做下去?”

    据介绍,目前南京行业众多、形式不一的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而按照此前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人民调解委员做出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把这个环节从民诉法修正案中删除,不大好理解。”(田雪亭 言科)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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