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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课间活动被绊倒学校为啥不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3-05-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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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王 硕


  中学生王某在学校课间活动时被同学孙某绊倒摔伤,导致2颗门牙折断。王父起诉学校赔偿未获支持,便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3万余元。近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当庭给付了7000余元的补偿款。


  王某的父亲起诉称,王某在课间时向操场方向跑去,恰逢王某的同学孙某、刘某相互打闹,刘某推了孙某一下,致使孙某向后退了一步,恰好绊倒奔跑过来的王某。王某扑倒在地,将2颗门牙折断。王某的父亲认为在此事中学校与孙某均存在过错,曾起诉学校要求赔偿,但未获法院支持,现起诉孙某要求赔偿其损失。


  孙某辩称,当时他正在与同学聊天,之后被刘某轻轻推了一下,为保持平衡向后退了一小步。因当时面朝操场背对王某,所以并没看到跑过来的王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在庭上双方争执不下,法官认为,此事发生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且事发地点属于学生自由活动区域,双方当事人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法院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王某父亲认识到不应把全部责任都归到孙某身上,同意减少主张的损失。孙某父亲也认识到虽然其孩子并非故意将王某绊倒,但王某确实是由于孙某的行为摔伤,也同意补偿王某一部分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一方当庭给付了补偿款项7000余元,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法官释案 学校不存在过错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指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且未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案件中,由于事故发生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学生、老师正在放松休息,要求学校对每个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并负有对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确实过苛,且王某的年龄足以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件中,王某虽是被孙某绊倒,但孙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所处位置也无法观察到王某正向其跑来,所以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孙某考虑到王某确因其行为致伤,从公平角度愿意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对此补偿方式法院不持异议。


  另外,中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已经可以认知到自己从事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相应的损害后果,所以在校期间参与课间活动时应当注意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活动,避免危及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家长应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讲解安全防范措施,告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学校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管理学生,并在校内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处设置提示标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减少、避免学生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 (王 硕)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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