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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针对“东航返航事件”表示: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支持
江苏消费网 (2008-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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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4月8日表示,中消协一直密切关注发生于3月31日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的集体返航事件,中消协律师团将会根据此次事件中被侵权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支持。
    武高汉表示,航空服务其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根据机票上约定的时间,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如果确实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经营者为了乘客安全着想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则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中消协认为,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后又承认“有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部门的初步调查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受害要维权,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是消费者协会的一贯主张。”武高汉表示,“消费者依法起诉经营者,是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中消协律师团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与此同时,中消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兑现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而对行业来说,则应该进行反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闻背景
东航返航事件
  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共18个航班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东航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因天气原因”,而同一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则正常降落。
    4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初步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公司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同日,东航公司发表声明,公开承认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返航事件存在人为因素,表示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对给社会和旅客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任震宇)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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