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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过期作废是否属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08-04-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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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因超过充值期限作废。购卡者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卡款——
充值卡过期作废是否属霸王条款
■吴采平
    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消费者以100元购卡款遭侵吞,将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元购卡款。被一审法院驳回后,消费者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值卡须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属霸王条款,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充值卡过期不能使用
    2007年1月3日,武汉市消费者易春华在该市武昌区紫阳路电信营业所花100元购买了一张小灵通充值卡。买卡时,电信营业所正搞促销活动,购买100元充值卡赠送10元话费。10天后,易春华准备充值时,却被告知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充值,该卡已作废,100元购卡款不能返还。
    易春华认为,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充值,只能产生不获得其赠送10元话费的后果,电信公司不应当也无权侵吞其100元购卡款。2007年2月,易春华将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卡款100元,并通过媒体向其赔礼道歉。
电信公司称没有违约
    2007年10月8日,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易春华称,充值卡中的100元是消费者享受电信服务的预存话费,只有发生消费,电信公司才能扣除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从法理或交易习惯来说,消费者购卡未充值、充值未消费或消费后的余额,其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而非电信公司。同时他认为,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在充值卡背后所附的是格式合同,其规定充值卡的有效期,造成卡里有钱却不能使用,属霸王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电信武汉分公司辩称,其与易春华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电信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电信公司在充值卡上设置的有效期属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10日,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易春华取得小灵通充值卡的同时,与电信公司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易春华是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电信公司提供等价的电信服务,该卡约定有效期至2007年1月10日,且用红色标识醒目提醒,该有效期应视为合同的附终止期限。易春华在有效期届满而未充值,导致未尽合同义务,故其丧失了享有电信公司在有效期内提供电信服务的权利,其责任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对易春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易春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武汉市中院同意诉讼双方进行庭外协商,如能一致,再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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