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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丢高价画只赔三倍运费
江苏消费网 (2012-02-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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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7万元的画作,被快递公司弄丢后只能得到百元赔偿。这哭笑不得的遭遇让北京的画家郭先生深刻体会到了快递行业的“霸道”。对此,他既愤怒又无奈。
  

  编者的话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由于涉及行业广泛,已经成为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近年来,尽管社会各界对霸王条款进行过多次声讨,但霸王条款依然随处可见,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本报今日起开辟“与霸王条款较量”专栏,结合具体案例,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追踪报道,敦促相关行业和企业做出改正。我们深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霸王条款的出现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要彻底根除这一现象,可能需要很长的过程,也会面临很大的阻力。我们坚信,只要对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持足够的监督力度,在霸王条款横行的领域其市场秩序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消费环境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消费者的满意度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价值7万元的画作,被快递公司弄丢后只能得到百元赔偿。这哭笑不得的遭遇让北京的画家郭先生深刻体会到了快递行业的“霸道”。对此,他既愤怒又无奈。

  7万元物品只赔百元

  因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将自己的画作运丢并拒绝赔偿,自去年8月至今,郭先生已经与宅急送打了两场官司,目前正在等待二审结果。“我的作品在市场上的定价为每平方尺3000元。按照尺寸折合,这幅丢失的画作价值7万元。可现在快递只同意赔100多元,我肯定不接受。”2月13日,郭先生对记者说。

  2011年8月,郭先生为参加上海某画展的评比,让宅急送将自己的一幅画作快递到上海,运费是35元。“我将这幅画小心包好,并用透明胶带封死,之后又嘱咐快递员用塑料带和胶带再次包装。可上海那边签收后,却说送来的包装是空的,没有画作。”郭先生说,在快递过程中,宅急送曾致电他说物品包装破损,画作可能遗失,请他在签收时注意验货。但郭先生没有及时告诉上海的收件人,导致对方在未验货的情况下签字。

  画作丢失后,郭先生要求宅急送按市场价赔偿7万元。宅急送不同意,表示快递运单契约的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收件人签收后发现货物破损或丢失,宅急送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郭先生将宅急送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顺义区法院以宅急送尽到说明提示义务为由,判决其按照快递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的“3倍赔偿”标准,赔偿郭先生105元。郭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

  有提示难道就合理

  记者在郭先生提供的宅急送运单契约中看到,关于赔偿的内容为“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是因为我们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了把控风险,我们只能按照有关法律对未保价客户设置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的赔偿约定。”2月14日,宅急送法务部负责人高歌对记者说,有些客户在寄货物时,并没有如实告知快递员有关货物的真实信息,如果客户不选择保价,快递员就视为一般货物对待。“一般货物的快递费按重量计算,如果弄丢了,要我们照价赔偿,很不公平。”

  高歌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客户与快递企业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客户应将合同标的物明示给快递企业。如果快递企业知道货物是昂贵物品,客户又不保价,就会拒绝快递该货物。他还向记者表示,宅急送提供的运单契约条款是依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及《邮政法》制定的,已经用显著的字体提示客户选择保价以及未保价可能造成的后果,企业已经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一旦客户签字认可,便视为双方同意运单契约的条款。

  该案的一审法院也认可宅急送的这一说法。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认定宅急送提供的运单契约为格式条款,因宅急送用粗体显著标注,宅急送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当事人注意,相应条款应属有效。

  3倍赔偿为减责

  记者了解到,在快递企业提供的运单契约中,通常会包含是否保价的条款。消费者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价款,可以在货物丢失后获得对应的赔偿金额。但对未保价的货物,一旦丢失,快递企业最高只赔3倍的快递费。

  记者还了解到,快递行业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依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一旦有不保价的货物在运送过程中损坏、丢失,快递企业便会拿出《邮政法》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由进行赔偿,从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可现在基本服务都做不好,还要挖空心思算计消费者,用格式条款来减轻自己责任,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根本不公平。”郭先生说。

  援用法条失当

  “快递企业对不保价客户的赔偿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行业霸王条款。”2月15日,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见山对记者说,根据我国《邮政法》规定,只有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适用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邮政法》中被称为“快件”,并不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其损失赔偿应适用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与民营快递业务的赔偿纠纷,应参照《合同法》来解决。快递运单契约中对不保价客户只赔偿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3倍的规定,对丢失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岳见山说,《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快递公司与客户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一旦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消费者货物无法安全送抵目的地,快递公司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丢失货物是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关键是如何举证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董正伟说,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对二手物品、艺术品等物品如何定价通常会产生分歧,如果消费者无法举证,法院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建议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还是选择保价。

编辑:杜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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