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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竞拍须谨慎 举牌有风险
江苏消费网 (2013-07-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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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梦超

  因拍卖市场的物品具有升值潜力,近年来涌入该市场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在现实中,一些参与者为了获取预期的高额利益,未经慎重考虑而盲目举牌,从而造成拍到瑕疵物品的现象,由此引来诸多官司。针对拍卖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提醒拍卖行业个人参与者一定要谨慎竞拍。

事先理清相关规则
●典型案例

  竞拍人贾某参加拍卖会并填写了竞投登记表,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竞投牌号为69号。最终其在此拍卖会拍得国画一幅,落槌价为360万元。其后,贾某在《成交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对拍卖行的《拍卖规则》也表示认可。然而,贾某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拍品的价款。对此,拍卖行起诉要求解除与贾某关于此幅国画作品的拍卖合同关系,并获得赔偿损失共计80万元。
  贾某认为,在拍卖此幅国画的过程中,有委托人的亲属参与了拍卖,违反了拍卖的有关规定,仅同意解除拍卖合同关系,不同意赔偿损失。然而,《拍卖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竞拍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买价款,如果没有充分的抗辩理由,就有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

●法官评析
  房山区法院长阳法庭法官易镁金指出,竞拍人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拍卖行的拍卖活动以及以落槌价360万元的价格拍得拍卖品后,双方即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竞拍人签字的《登记表》及《成交记录单》上均有竞拍人已认真阅读《拍卖规则》的表述,一旦签字便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拍卖成交后,竞拍人未按照《拍卖规则》上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竞拍人在签署《登记表》及《成交记录单》时一定不能忽略。

查清所有权再举牌
●典型案例

  竞拍人苑某去参加甲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以600万元的价格竞得乙公司委托拍卖的丰台区某房产一套。当日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苑某依约付清了全部拍卖款,其中甲公司收取拍卖佣金30万元,其余600万元为拍卖成交款由甲公司收取后转付给乙公司。
  后因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必须持有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委托拍卖的上述房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该地区房产均无土地使用证,致使该房屋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拍卖协议,返还佣金,赔偿损失。

●法官评析
  易镁金指出,拍卖市场上存在一些产权有瑕疵的房产,一般其价格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竞拍者往往会存有图便宜的心理,盲目举牌,竞得房产,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低价竞拍来的房屋很难过户,甚至存在未缴纳的物业费或者取暖费等情况。想要更名过户更是耗时耗力,严重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竞拍者在竞拍不动产等拍卖物时还需提前做好调查,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套牢了资金还深陷官司,得不偿失。

竞拍中舞弊应放弃
●典型案例
  范某去参加丙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并交纳5万元办理了78号竞投号牌。拍卖过程中,范某竞投一尊佛像成功,并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成交总价款20万元。但是,范某在拍卖中发现丙公司存在不公正的地方,认为拍卖中有哄抬竞拍价格的可能,涉嫌违规操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拍卖协议。

●法官评析
  易镁金指出,对拍卖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如果仅通过拍卖会现场录像,原告很难证明拍卖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因此,若拍卖公司在拍卖中真有舞弊或哄抬价格的行为,且损失在竞拍人承受范围之外的,竞拍人尽量放弃竞拍,降低风险。

防实物不符拍卖图录
●典型案例

  朱某参加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并交纳了保证金3万元。通过竞拍,他拍得编号为198号的美国金色象牙灯,并付清了购买价款及佣金2.2万元。然而某公司却向朱某交付197号美国银色象牙灯,致使其无法取得拍卖标的物。
  经查,原因是拍卖品图录将198号、197号图片内容相互印反。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拍卖款及佣金2.2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官评析
  易镁金指出,如果是由于拍卖公司的行为导致不能将拍卖品图录中所展示的拍卖物交付给竞拍人,拍卖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竞拍人如果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主张拍卖公司支付购货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依据的,法院很难予以支持购货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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