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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给消协增添维权利剑
江苏消费网 (2013-12-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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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协会增添了一项职责,即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多位法学专家对上述法条的意义及内涵进行了解读。

替消费者集体维权

从劣质奶粉导致阜阳大头娃事件到苏丹红事件,再到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这一系列的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中,由于受害的消费者为数众多,分布广泛,且要证明损害事实与相关事件存在联系比较困难,这给多数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不小难度。随着消协组织获得公益诉讼权,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变。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告诉记者,赋予消协组织就消费侵权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而设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允许在消费侵权事件中,与当事方无关的第三方,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它是原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它不同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是事件中的一方共同推出一个代表人,由其代表所有人提出诉讼请求,胜诉后其他委托人据此可以申请同样的赔偿。但是代表人诉讼的前提是受害人是明确的,而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权益被侵害的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所以新《消法》规定由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新《消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为消协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增添了一项有力的武器。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很多好处,首先是保护面广,相比个体诉讼,公益诉讼的覆盖面能覆盖几乎所有相关消费者;其次是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由更为专业的人员收集证据,聘请专家律师进行论证,改变了消费者在维权博弈中相对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可提哪些诉求

在我国并不长的公益诉讼史上,堪称第一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是“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在该案中,李刚提出的请求之一是确认乐天口香糖使用牙防组认证系欺诈消费者,而其隐含前提是确认无认证资质的牙防组进行认证这一行为的非法性,属于确认违法行为之诉。
而第一起由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即2012年无锡市消委会就强行收取消毒餐具费行为状告当地一家餐馆,诉求是判令该火锅店停止该行为。
新《消法》出台后,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能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是仅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或者撤销某种侵权行为,还是可以进一步提出赔偿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就此告诉记者,在很多国家,例如欧盟,公益诉讼只允许提起禁止之诉、撤销之诉,而不把赔偿之诉纳入其中。因为提起赔偿诉请的话,就会牵涉到赔偿分配问题,过于繁琐。但我国不一定效法欧盟,考虑到诸多消费侵权事件中,规模大、被损害人不特定、赔偿数额低等特点,消费者往往缺乏起诉积极性,从而放弃索赔,所以还是应该允许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提起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在具体操作上,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根据损害结果分为死亡、无法恢复的严重伤害、经过治疗可恢复的一般伤害几个档次,公益诉讼可以就这几种情况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不同伤害情况判定赔偿金额,受害者对号入座领取赔偿金。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也告诉记者,在新《消法》立法过程中,围绕这一问题也曾有过很多讨论,也有人提出来可明确规定只允许提起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这类禁令式的诉讼。但立法机关考虑到,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建立起来需要有一个探索过程,所以在法律上可以先建立起来,不作过多的禁止性规定。一些比较细的问题,包括诉讼的主张、诉讼费的收取等,在实践中先逐步探索,总结一些经验,有了经验以后,需要调整的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后如果有需要再通过修改法律予以确定。

期待具体细则

公益诉讼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它的实施尚处于摸索阶段。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天波告诉记者,各国消费者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都相当谨慎,对中消协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而言,对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比如“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涉及到什么程度,这可能还不能仅仅是消协说了算,需要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吴景明告诉记者,从国外来看,各国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存在不小的差异。比如德国,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只有部分团体、组织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且无赔偿之诉。而在美国,则是任何律师都可以单独提出公益诉讼,还可以从赔偿额中提取25%到30%的费用,该国的公益诉讼甚至因此形成一个产业。我国之所以限定只能由中消协以及33个省级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担心形成滥诉。而具体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而对于具体的操作,吴景明告诉记者,参照国外经验,公益诉讼采取的是默认进入、明示退出,即只要提起公益诉讼,所有受害人不管有没有委托起诉方,都是原告,法院的判决也对所有受害人都有效力。只有在受害人声明退出该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才不受判决结果影响,所以不需要所有受害人一一去委托起诉者起诉。“我认为我国也应该采取这种诉讼方式,但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司法解释或具体操作办法。”吴景明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审判庭的张进先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研究制订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和审判程序。“这套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确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链接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中石油违法排污索赔6075万元

  据 《京华时报》报道 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外宣布,针对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已经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索赔6075万元。
11月26日,央视财经频道曝光中石油吉林油田违法排污。据报道,在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图噶镇的一处山沟里,几辆罐车往一片污水坑里排放黑水。车上喷涂着中石油的字样和标志。罐车排放的都是未经处理的采油污水,是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的联合站拉出来的。
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将请求法院判令中石油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对受到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75万元。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报案,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建议司法机关对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判处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任震宇整理)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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