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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购票”之诉:立法不能滞后于技术进步
江苏消费网 (2015-10-19)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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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因丢失实名制购买的火车票而被铁路部门要求重新购买,由此引发的纠纷并非始于大学生陈绘衣,甚至因此而闹到诉之公堂的地步也不是第一次。这说明,此类纠纷目前还没有达成一种社会共识,或者说在法律上还存在模糊地带。

  陈绘衣以及她的代理人认为,“坐一趟车,买两次票”显然有违公平,火车票实名制早已不存在技术壁垒,纸质票无法作为购票的唯一“合同约定”,铁路部门现行规定陈旧僵化。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当然也很容易发现“二次购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但要注意的是,情绪不能代替规则,诸如“有违公平”、“现行规定陈旧僵代”等主观判断事实上也不能成为对抗现行法规的充足理由。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 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规则没有被修改,或者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之下,这一规定仍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次购票”之诉问题究竟出在哪?情与法的冲突只是表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行业性立法滞后于技术进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于1997年12月1日,迄今已经有将近18年的历史。彼时,火车站检票还未实行电子化,更谈不上购票信息的联网,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无疑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在今天,购买火车票已经实行实名制,在旅客信息几乎一键可得的现实下,依附于“纸质票作为购买唯一凭证”上的“丢失火车票应另行购票”无疑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条件。

  问题显然在于,购买火车票的技术手段大大进步了,而关于购票的相关行业规定却停留在过去,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无法对接乃至相互抵触的情况。换句话说,“二次购票”之所以引发公共热议,本质就是技术进步与行业立法滞后的必然产物。对于一个行业来说,技术革新和进步当然是一件好事,以购票实名制来说,对于打击“黄牛党”、缓解购票难问题就起到了显著的效果。然而技术进步从来不是孤立的事情,它必须以整个行业的服务流程和相关立法的全面提升为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其社会效益。

  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行业性法规,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一部分,也应与时俱进,与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相同步。因为行业法规同样具有强制力,不仅与行业形象息息相关,也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一旦滞后于时代,就会产生纠纷,招至恶评,最终伤及行业公信力以及公共利益。

  (云南 吴龙贵)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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