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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出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17-03-01)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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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每对夫妻都要看!

  婚姻对很多人来说意味着共度危机,但对有些人来说或许意味着深陷危机。因为一场婚姻,不少人为曾经的伴侣背上从天而降的债务。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丁晟 综合新华社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

  根据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南京案例

  “这是他赌博欠的债,为啥是我来还?”

  被加入失信名单,一个人带着孩子租住在外面,生怕被债主或法院找上门。刘婷(化名)背着债务,过得苦不堪言。

  2012年开始,刘婷的丈夫张强(化名)常常跑到澳门赌博。当刘婷发现张强去澳门的目的不是做生意而是赌博后,选择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两人明确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张强跑了,债主们找到刘婷。对方表示,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很快,刘婷和张强双双被告上了法庭。价值600多万的房子和两辆轿车,都被法院查封拍卖,然而这还不够还债。

  “他出去赌博后,就没在家呆过,更别提给家里钱了。”刘婷说,“我最潦倒的时候,身上只剩一百元。现在我带着孩子租房住,所有花销全靠我的工资,如果工资再被执行,日子简直就没法想了。”刘婷表示,因为迟迟不能还清钱款,债主多次申请执行。

  “首先这是他赌博欠的债,第二这钱也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为啥是我来还?”刘婷很委屈,但是她没办法拿出证据来。“我一个人在南京,真的没办法拿出张强借的钱都用来赌博、没给家里的证据。”

  热点关注

  最高法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

  “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有的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最终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承担该债务。”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

  杜万华表示,实际上,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另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的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这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专家说法

  “补充规定”很有必要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家邱鹭风教授认为,补充规定很有必要。此次补充规定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条,至少能让基层法院明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适时出台新的规定,以便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邱教授说,真正的交易安全并不意味着对单方利益的过度保护,而应该要求交易双方都要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她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前,可要求对方出示婚姻状况,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签字确认,就可以避免夫妻双方一方借债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邱鹭风还提到,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此次的“通知”中提到,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目前很多夫妻一方举债造成另一方财产被法院全部强制执行,结果直接导致孩子无钱抚养、老人无法赡养,换句话说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她说,“通知”明确了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应简单粗暴,这也是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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