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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评议宽带领域6条“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8-05-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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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劼

  近日,深圳市消委会召开月月3·15例行新闻发布会,对宽带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评议,公布了五大运营商服务协议条款存在的六大问题。

  据了解,今年1月以来,深圳市消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宽带领域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工作。此次活动,深圳市消委会收集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天威视讯、长城宽带等五大运营商的宽带业务服务协议,并组织专业律师和行业专家对其中可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

  发布会上,深圳市消委会公布了五大运营商服务协议条款存在的六大问题:限制消费者解约自由、随意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未经同意优惠年套餐转为基础月套餐、限定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随意缩减客户服务费异议期及资料保存期限、不保证网速达到标称值。

  多家运营商代表在发布会上表态,将会重视问题,积极配合,整改落实深圳市消委会提出的6点意见。接下来,深圳市消委会将持续关注宽带领域,继续跟进此次点评运营商的整改情况,适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推进宽带领域格式条款的规范化,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点评

  限制消费者解约自由

  涉及运营商:电信、天威、长城

  ●点评意见:契约自由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不仅仅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解除合同的自由。消费者虽然欠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消费者丧失申请办理停机、注销的权利。深圳消委会认为以上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除权。

  随意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

  涉及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

  ●点评意见:以上运营商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得到消费者的授权,但由于该格式合同条款是运营商一方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无法更改该条款,而且在条款中未设置可供消费者选择不同意的选项,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直接侵犯了用户的同意权。

  未经同意改套餐

  涉及运营商:移动、联通、长城

  ●点评意见:其一,单方约定“不作为的默示”开通或延续服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二,运营商未充分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宽带服务的选择权;其三,应以消费者实际使用为前提,而非时间界线为前提。

  限定争议解决方式

  涉及运营商:长城、移动、联通

  ●点评意见:其一,约定管辖的选项不充分。呼吁并建议将选项改为“一、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随意缩减异议期

  涉及运营商:长城

   ●点评意见: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长城宽带提供的格式条款标注“服务费资料保留3个月”明显违背有关规定,通过格式条款缩短了计费原始数据保存义务期限。

  不保证网速达到标称值

  涉及运营商:移动、联通

   ●点评意见:其一,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二,提供符合标准的电信服务是运营商的基本义务,且电信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是最低要求。其三,运营商条款中单方规定不保证网速均达到标称值,且用户已经知悉并认可,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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