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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容忍义务
江苏消费网 (2018-06-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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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社会正能量,媒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企业面对舆论监督认真反躬自省,将宽容理解之心升华为重塑形象之志,比揪住媒体死缠烂打、瞄准舆论百般辩解更受用。

  ■高秀东

  据法制网日前报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是对食品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文章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一审判决被媒体公开之后,随即引来一片叫好之声。虽然该判决结果能不能最终生效尚不得而知,但不影响我们对它进行仔细地品读,因为它戳中的社会焦点让我们无法回避。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究竟应如何对待舆论监督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和被舆论监督是一对矛盾。既然是一对矛盾,就难免有摩擦。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是做唯唯诺诺的好好先生,常常是文中带刺,有些话在被监督者听起来并不那么顺耳,被舆论监督并不是一种很好的心理感受。很多企业面对舆论监督心悦诚服、知错就改,也有不少企业面对舆论监督心态失衡、暴跳如雷。正因为如此,舆论监督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纠纷的漩涡。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通过诉讼表达对舆论监督的意见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权利。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舆论监督涉嫌侵权,企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为自己正名,也有助于规范监督者的行为。这是无可厚非的正当之举。但企业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做过激反应,动不动就以商业信誉受到侵犯为由将媒体送上被告席就另当别论。

  媒体对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表达关注、发表评论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因其在业界的巨大影响力而进入媒体的报道视野,成为评论的引子或由头,是很正常的事情。除非有确凿证据,企业不应将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和评论随意地上纲上线为“侮辱”或“诽谤”,进而给对方戴上侵犯商业信誉的大帽子。

  现在的媒体格局和媒体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传统媒体正在加速转型,各类自媒体迅猛发展。媒体舆论监督正在汇聚成更加磅礴的力量,也必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挥更强大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社会正能量,必须予以大力倡导。即便舆论监督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存在一点儿瑕疵,也应属于企业可容忍和接受的范围。正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媒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即便措辞尖锐也不构成侮辱、诽谤,企业应对此负有更多容忍义务。

  发自内心地宽容批评,襟怀坦荡地接受监督,应当成为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行为规范。企业声誉来之不易,当然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等于对舆论监督条件反射式的吹毛求疵,更不等于掩耳盗铃式的讳疾忌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会无的放矢更不会空穴来风。企业面对舆论监督认真反躬自省,将宽容理解之心升华为重塑形象之志,比揪住媒体死缠烂打、瞄准舆论百般辩解更受用。为什么有些对舆论监督的质疑或挑战,未经法律裁决实际上已经输了。因为,公道自明!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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