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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防水手机袋不防水 消费者获赔20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8-11-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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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石家庄讯(张岩 记者李建)近期,河北省兴隆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防水手机袋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2000元赔偿。

  今年8月份,兴隆县消费者李女士去海边游玩,将使用不到一个月的OPPO手机装入从县城某商店购买的防水手机袋里,密封好后挂在脖子上。刚进入海里,李女士就发现自己的手机袋进水,立即回到岸上打开查看,发现手机已被海水浸泡关机。李女士仔细查找进水原因,发现本该密封严实的防水手机袋的一侧拼接处有一个小缝隙,海水正是从这个缝隙进入将手机浸泡。

  结束旅游返程之后,李女士找到商店经营者薛某,讲述事情经过,要求其赔偿一部同款手机并恢复手机存储信息。薛某表示无法接受。几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投诉到兴隆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

  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事情经过,还到OPPO手机售后中心了解李女士手机是否能够修复。售后中心工作人员称,李女士的手机被海水浸泡,侵蚀严重,已经没有维修价值,手机内保存的数据也无法恢复。

  工作人员多次向薛某宣讲《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建议薛某根据相关规定,就其承担的赔偿向手机套生产厂家追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薛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现金2000元。

  ●消协观点

  经营者可向厂家追偿

  手机套价格不高,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较大,致使赔偿金额较大,故而经营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起纠纷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的手机被海水浸泡侵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消协建议经营者薛某向手机套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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