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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随笔:惩罚性赔偿与“付不起的代价”
江苏消费网 (2019-03-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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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秀东

  怎么依法打假才更有效?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还不够,要让他们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假现象死灰复燃。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既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铿锵话语,也是新形势下打假工作的新要求,更是备受假货困扰的老百姓的热切期盼。

  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需要在监管和惩罚方面创新一些制度。比如,久经实践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抑制假冒伪劣方面展现了不凡的实力。从某种角度说,惩罚性赔偿发扬广大之日,就是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时。

  惩罚性赔偿,是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最早出现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随后逐步扩大到合同、食品和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之外的增加赔偿。这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戒、威慑和预防作用。

  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不断改进,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不断加大。目前,惩罚性赔偿在消费维权领域一般体现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保底赔偿五百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

  经过25年的反复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熟知,惩罚性索赔已经成为消费者求偿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今年3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2018年度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634件,涉及惩罚性赔偿案件共387件,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61%。在涉及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151件,消费者胜诉68件,胜诉率为45%;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236件,消费者胜诉194件,胜诉率为82.2%。这组数字虽然分母不够大,但比率具有代表性,也非常鼓舞人心。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不大,单个消费者的惩罚性索赔诉求即便得到法院支持,对违法者特别是那些财大气粗的违法者的惩戒力度可能也有限。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需要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敢地站出来,依法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者提出惩罚性索赔,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惩罚性索赔请求。惩罚性索赔胜诉判例大量累加而成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可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对违法者而言就是付不起的代价。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对等的问题。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就是要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不法经营者。让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手段有多样,重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积违法者付出的“小代价”为“大代价”,积违法者付出的“大代价”为“付不起的代价”,或是有效惩戒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者的一个现实途径。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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