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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

42万买奥迪赚128万 法院判销售商退一赔三
江苏消费网 (2017-03-25)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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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万买奥迪赚128万,法院判销售商退一赔三。姚先生花42万元买了一辆奥迪Q5,该车出故障,检查发现有些部件竟是加装的。近日,重庆市三中院查明该奥迪车属于低配改中配销售,判销售商退一赔三。2014年4月11日,丰都县消费者姚先生与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整车销售合同》,约定姚先生向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黑色奥迪Q5一辆,购买价款为42.66万元,并口头约定车辆型号为技术型(中配)。

  

42万买奥迪赚128万

 

  合同签订后,姚先生支付丰都县某销售公司购车定金42.66万元。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车辆并支付购车款42.36万元。这家公司又与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货源并签订车辆定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41.86万元。

  2014年4月21日,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讼争车辆。此后,北京的汽车销售公司将姚先生的信息告知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万元的购车发票。

  接车后不久,该车被检测出车辆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风等故障。经检测,该车“后排出风口不出风、后视镜不能折叠等”,故障原因系加装导致,建议拆除。

  姚先生要求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解决更换车辆无果后告到法院,要求4家汽车销售公司连带为其更换讼争车辆,并三倍赔偿购车价款1279800元。

  法院审理后另外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的汽车销售公司以380152元价格向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本案讼争车辆(奥迪Q5进取型)。

  法院查明,奥迪Q5进取型和技术型系不同配置车辆,进取型售价低4万余元。本案诉争车辆原厂为进取型配置,无电动折叠外后视镜、可加热,无三区自动空调等配置。

  一审法院以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判决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姚先生127.98万元。

  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了市三中院。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与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当为中配。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无此配置。

  合同履行过程中,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姚先生的车辆不符双方的约定,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致使姚先生买中等配置品牌汽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姚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讼争车辆的实际情况、本案所涉购车协议约定的价款以及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第二家汽车销售公司、北京的公司购买车辆时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由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车辆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重庆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姚先生1279800元;如果吉林省的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由丰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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