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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婚纱照放橱窗属侵犯公民肖像权
江苏消费网 (2008-03-03)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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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时间:昨日上午10:30-11:30

  接听律师:陈卫东(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

  江女士:我与我丈夫在去年春节期间到一家影楼拍了一套婚纱照,前几天我在这家影楼的宣传橱窗中发现,这家影楼将我们的其中三张婚纱照用于广告宣传。影楼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陈律师:影楼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你们的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先生:我的轿车前段时间发生火灾,全部烧毁,该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是车子自身原因造成的。我前几天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不予赔偿,理由是“自燃”致损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我对保险条款怎么约定的从来就不知道,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也没跟我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我的损失赔偿?

  陈律师:如果保险公司在你投保时没有就该责任免除条款对你进行解释和明确说明,那么其应该对你该次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任国勇 整理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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