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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保值储蓄存单该不该兑现
江苏消费网 (2013-11-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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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日前,有媒体报道湖北储户约定收益22万元保值储蓄存单被缩水至1万元一事,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和热议。24年前,湖北丹江口一对夫妻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存单上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但当今年存单到期后,却被银行告知存单已失效,按照规定,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22万元的存款收益,成了泡影。

银行爽约引不满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事件被热议的同时,山东、河北等地也爆出类似新闻,山东潍坊的柴先生两份期限为24年的1000元的定期保值储蓄,到期后兑付11万余元被拒,银行告知每份只能拿到5000多元。山东卫视日前也报道称,菏泽的一位储户,24年前在工商银行存了1000块钱,按照当时银行的公告,这笔钱存24年,就可以变成11万元,但是24年后,这位储户的儿子拿着存折来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连本带息只有4000块钱。不断出现的银行店大欺客的新案例,让很多网友愤愤不平。“和银行约定收益,银行不认账,或者使用其他办法规避,肯定会损害储户的利益,也会损害政府的信誉。”网友小良说。新浪微博认证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的罗崇敏也在微博上说:“上世纪80年代,内地实施保值储蓄政策,很多人选择24年兑付。今年,大批保值存单到了兑付期,银行却告知存单无效,收益缩水。这是不尊重法律法规,完全背离契约精神,是典型的强盗逻辑,严重践踏公民权利,应该依法严惩相关银行。”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储户,大多数都对银行没有履行合同表示不满,认为银行既然当年承诺,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
  据悉,针对湖北储户约定收益22万元保值储蓄存单被缩水至一万元一事,建行湖北分行曾回应称,根据央行规定,他们此前叫停了保值储蓄业务,其文件相关内容当时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包括储户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要求相关储户尽快到银行进行支取。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储户办理了支取手续。但由于受当时存款未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储户联系方式等条件所限,无法逐一与储户取得联系,致使少数储户未能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记者了解到,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能否让银行免责也引起了双方争议。一方面,银行认为以公告形式已尽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储户却认为公告不等于已经通知到人,不应该给银行的内部问题买单。

●观点
赔偿储户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1988和1989年,我国通胀率很高,为稳定储户,银行出台一些政策进行高息揽储,但此后,央行对银行的行为予以叫停。我国利率未市场化,任何一家银行承诺储户高于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都是违规行为,所以银行承诺给储户高收益的做法是违规的。不过,银行在接到央行叫停该业务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储户,使储户知道该业务已被叫停。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有过失,可考虑在经济上给予储户一定赔偿。

无权中止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 薛克鹏

  24年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备,但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存单业务,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24年期的存单并不违背当时政策,其法律效力并无问题。其后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不能视作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储户未收到通知、未征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单方面中止、修改合同。

履行当时约定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毅

  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依法签订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要解除合同,必须达成合意,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中途国家出台政策对利率进行了调整,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个政策只能以出台的时间为限,对以后的储户适用。
  政策出台后银行如果要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储户不存在过错,那么合同就没有解除,银行就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会造成储户利益的损失。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新合同法的规定,银行也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义务。储户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向银行索赔相应损失。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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